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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朱旭肇、孙宏刚、朱桐辉:南开法本法硕《法律谈判课》2023年第二期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南开法学校友安尧题字)


张烜墚:《孙子兵法》蕴藏的法律谈判攻防之道

张烜墚 |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共事务与突发事件服务专门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宣传与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始终在刑事检察一线办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的结果,并有大量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案件;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部分亲办案例
➢ 某女性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一审被判处有罪,经过奋力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 山西省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辩护,嫌疑人被羁押9个月释放,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等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 河北省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及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演员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省某区法院院长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审开庭结束后介入案件,发现存在自首情节,经过调查取证,还原了相关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6年。
➢ 河北省某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批捕后介入案件,经过辩护,实报实销。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量刑建议五年,经过辩护,将涉案金额大幅减少,最终判处一年。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最终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 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加强对行政程序取得证据的分析,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虚开发票串案,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挖掘细节,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强案件的定性辩护,最终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最终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规模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以下点击可读:
张烜墚:如何用常情常理辩护?
张烜墚: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技巧 | 第二届专业化论坛回顾
张烜墚: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位、问题及律师谈判技巧 | 南开法律谈判课讲稿
司法兰亭会文集——张烜墚文集


朱旭肇:与当事人沟通的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朱旭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醉驾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侦查学专业,在校期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律师执业以来专门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业务。至今独自或参与办理各种刑事案件近百件,其中数十件取得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等良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工作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部分亲办案件
1. 张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本案系流量劫持网路犯罪案件,经辩护,检察机关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牛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当事人无证运输液化天然气,后因客户使用不当造成爆炸。公安机关以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将当事人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经辩护,最终公安机关将案件转为行政违法案件,对牛某某拘留14天后撤销案件。
3. 孟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当事人系房屋中介,在客户落户过程中介绍客户与造假犯罪分子认识,犯罪分子帮助落户人员制造假证落户。经辩护,我们认为当事人只是介绍双方认识,对于制造假证落户事宜并不知情。后公安机关将当事人拘留30天后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4. 董某某跑分案:当事人使用自己名下支付宝账户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跑分服务,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阅卷后发现,本案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上游犯罪事实并未查清,因此无法证明当事人构成帮信罪。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当事人做出事实不清不起诉处理。
5.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当事人在指挥学员驾驶塔吊过程中造成地下指挥人员死亡,律师介入后,指导当事人积极认罪认罚,协调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6.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当事人与他人合作开发用于诈骗的软件出租出售,获利1万余元。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家属在刑拘后第二天当即委托律师介入辩护。经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且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被判处缓刑。
7.曹某某串通投标案:当事人参与3次串通投标,涉案金额一千余万元。律师在刑事拘留后介入,经过辩护,拘留37天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审阶段由于当事人同时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及曾因嫖娼被治安拘留,社区评估报告认为不适宜适用缓刑。律师提出检察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比社区评估报告更具有可采性,后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8.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事人居中介绍购票方与开票方虚开发票,税款合计600余万元,从中收取介绍费40万余元。检察机关建议量刑4年,经过辩护,一审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9.王某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不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0. 顾某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1. 左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2.耿某某非法拘禁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
13. 孟某某敲诈勒索案(数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4. 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5. 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6. 朱某某开设赌场案,经过辩护,拘留后第30天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17. 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8. 杜某某诈骗案(电话引流),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9.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20天后取保候审。
20. 孟某某聚众斗殴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21. 高某受贿案(正处级),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
22.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两种注册商标),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
23.姚某某重婚案:当事人因不懂法律,为了能够抚养孩子长大,先后结婚3次,重婚2次。经辩护,最终被判处缓刑。
24.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经辩护,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处理
25.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经辩护,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处理
26.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经辩护,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处理
27.李某某买卖羚羊角危害濒危野生动物案,介入后辩护律师就当事人主观明知问题以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轻微角度开展辩护,经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撤回,后撤销案件
28.某买卖鹦鹉危害野生动物案,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孙宏刚:与检察官沟通的原则与策略

孙宏刚 |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传统犯罪辩护与研究部主任、天津市西青区检察院听证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办理刑事案件,涉及罪名几十种,实践经验丰富,主办了天津市首例贩卖美沙酮、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案件(贩卖毒品),办理的大部分案件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其中不乏有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改变定性、罪轻判决的案件;更有数十件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的案件;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
部分成功案例
➢ 某区因口角纠纷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批捕环节介入,经辩护,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公安机关撤案。
➢ 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被告人得以大幅度减轻处罚。
➢ 某演员涉嫌强制猥亵案,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 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000多万,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 某“跑分”案,涉及数额100多万,通过对案件定性辩护,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 某含铝超标油条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对行政机关所收集证据进行质疑,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大学生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通过对案件证据情况是否构罪进行分析并加强量刑情节的发掘,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证据不足不批捕,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 某区因开车门导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批捕环节争取到不批捕,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诈骗案,通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批捕环节争取到不批捕,最终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
➢ 某虚开发票串案,以保护民营经济为出发点并发掘量刑情节,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
➢ 某故意伤害案,通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并积极发掘量刑情节,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
➢ 某区集体冲击政府案,通过对案件定性辩护,在捕后获缓刑处理。
➢ 因欠薪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涉案数额巨大,批捕阶段争取到不批捕,最终获得缓刑处理。
➢ 某学校打群架案件,通过积极发掘量刑情节,在捕后获得缓刑处理。
➢ 某非公受贿案,通过前期会见分析和发掘量刑情节,批捕环节争取到不批捕,最终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
➢ 某非公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通过对案件的定性辩护,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诈骗案,数额巨大,认罪认罚后通过发掘新的量刑情节,在捕后获得缓刑处理。
➢ 某强奸案,捕后介入,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在捕后获得缓刑处理。
➢ 某恶势力组织成员犯罪,通过对案件定性分析,最终由重罪变为轻罪,被告人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诈骗、非法拘禁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最终仅认定非法拘禁罪。
➢ 某省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最终由重罪变为轻罪,在捕后获得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被告人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人数多,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刑期大幅度下降。
➢ 因讨债引发的某寻衅滋事案,通过对事实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升格量刑的情况,最终被告人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交通肇事案,在交通部门认定为逃逸的情况下,最终司法机关未认定逃逸情节,得到缓刑处理。


主持人:朱桐辉:为什么不仅仅是法律谈判课,而且还是谈判法律课?
时间地点:2023年5月11日,南开大学津南校区法学院112教室。
授课对象:南开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硕士(法学)班。
欢迎南开师生旁听和参与。

既往课程列表


第五季

第一期:

孙巍、丁宇魁、刘禹隆、朱桐辉:《南开法律谈判课》第五季第一期


第四季


第一期:

张卓彦(泰和泰乌鲁木齐):刑事接谈与会见中的沟通与谈判

胡佼松(北京尚权):疫情期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办理中的沟通与谈判

刘书硕(北京尚权):刑事案件谈判三要素:意识、权利与责任

陈  鹏(北京周泰):商事案件中的沟通与谈判


第二期:

侯爱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我的案件我的沟通与谈判

张烜墚: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沟通与谈判

罗正峰: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如何与检察官法官沟通?

张新若: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案件我的沟通与谈判


第三季


袁超、刘栋:法律谈判的哲学与艺术

袁超:泰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一级调研员,泰安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

刘栋: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第二季(2021年春季学期)


第一讲:法律谈判导论

周  跃:中科院杭州院副院长,大数据固化系统总工程师,区块链存证专家

田  霖: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共事务与突发事件服务委员会主任、刑委会副主任

张烜墚: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 


第二讲:如何与法官检察官有效沟通?

陈文海: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周  娜: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三讲:民商事案件中的沟通与谈判

陈  鹏: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跨境业务委员会负责人,法国法学博士,中法两国律师资格

彭文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四讲:如何实现与客户的良好沟通?

李崇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所刑事部主任,曾任宁波市律师刑委会主任

董晓华: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两获北京市“十佳公诉人”

 

第五讲 我的案件我的沟通与谈判

邱祖芳: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巩志芳: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田永伟: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六讲  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辩护与谈判

侯爱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中心副主任

陈  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委会负责人,曾获“首都十佳公诉人”

王  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三零二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


第七讲:民商与刑事案件中的沟通与谈判

李海波:金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委员会副主任。

武维宇: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风险合规委员会副秘书长。

张德满:北京张德满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丰台律协刑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唐烈文: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


第一季(2020年春季学期) 


第一讲:法律谈判的准备和总结:如何写好法律文书?

高文龙: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田永伟: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

侯爱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业务中心副主任

 

第二讲:认罪认罚中的沟通与谈判

巩志芳:北京市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  铮:北京市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第三讲:如何用新媒体技术提高说服力?

丁宇魁: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

孙  巍: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

朱培鑫: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辩论队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第四讲:如何与检察官法官沟通?

朱明勇:北京市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毛立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旭华:北京市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  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五讲: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协调?

周  娜: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烜墚: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

段姗姗: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松:上海靖之霖(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


以下点击可读:

《南开法律谈判课》之引申 | 刘书硕:刑事案件谈判难点之侦辩冲突
张烜墚: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位、问题及律师谈判技巧 | 南开法律谈判课讲稿
罗正峰:如何实现与检察官法官的有效沟通?| 南开法律谈判课讲义
常铮、巩志芳: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与检察官、法官及当事人沟通?| 南开法律谈判课纪实 | 附:互动讨论及全部课程列表
详细报道 | 泰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袁超博士一行来我院访问并讲授《法律谈判课》
清华博士视频讲解案发现场 | 丁宇魁、孙巍、朱培鑫:如何用新媒体新技术提高说服力?| 南开法律谈判课实录
周娜、张烜墚、段姗姗、杨松: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协调 | 南开法律谈判课纪实
陈文海:辩护中如何实现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 南开法律谈判课纪实
张旭华:如何与检察官法官沟通?| 南开法律谈判课授课内容
朱明勇、张亮:如何与检察官法官沟通?| 南开法律硕士《法律谈判课》授课实录
高文龙:法律谈判的准备与总结——如何写好法律文书?| 南开法律谈判课第一讲纪实 

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数据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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